华锋股份(00280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23:57:1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锋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收集和管理规范,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全体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公司事业部(群)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上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十条 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变化”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业绩差异较大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股权激励
(十)合并、分立和分拆
(十一)破产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群)、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五)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事业部(群)、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含已披露的日常交易)所涉交易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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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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