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300118):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17:11:40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日升:关于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7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1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4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9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4月 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2026年10月27日,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宇”)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和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5,300万元。本次担保前,浙江双宇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浙江双宇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5,3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3,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2年12月0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5、注册资本:114,001.39万元人民币
6、主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住房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23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公司。

8、东方日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东方日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6-6-30(未经审计)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7,878,258,961.9731,507,876,128.25
负债总额20,083,230,751.2322,894,973,542.18
净资产7,795,028,210.748,612,902,586.07
财务指标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4,021,292,757.9612,584,423,007.00
利润总额-949,199,682.75-3,082,914,532.17
净利润-819,951,616.94-2,825,087,931.25
三、合同基本情况
2026年10月27日,浙江双宇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09000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00329号)(以下合并简称“本合同”),为东方日升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5,3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债权人、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1,888,870.19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10月2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59.95%和218.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为535,332.71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10月2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6.99%和62.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