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603980):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10月 28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年 10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8日 15点在杭州市钱塘区新世纪大道 1766号集团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39,513,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73%。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33,152,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6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8%。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587,85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4%;反对股数 902,96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9%;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47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8792%;反对股数 902,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9207%;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200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601,99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3%;反对股数 888,42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弃权股数 23,2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2.0032%;反对股数 888,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7932%;弃权股数 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2036%。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601,39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1%;反对股数 889,42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3%;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980%;反对股数 889,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19%;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2001%。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601,99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3%;反对股数 888,82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2.0032%;反对股数 8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7967%;弃权股数 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2001%。 5.《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 5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选举苏尔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30,893,05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08%。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779,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3805%。 5.2《选举周方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30,903,80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2%。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790,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4748%。 5.3《选举金增勤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31,199,10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85%。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3,085,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0651%。 5.4《选举苏志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31,030,56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2%。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916,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5.5867%。 5.5《选举苏志彪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30,795,55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00%。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681,858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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