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600268):国电南自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2026-04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一年,自双方前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交易限额
? 本次交易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 ?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0,000万元(含存放华电财务公司保函保证金592.57万元),贷款余额0元,综合授信业务使用5,555.77万元,其他金融服务保函支付手续费0.58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与本次交易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年12月8日,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即将到期。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前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不高于1.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业务金额不高于1.8亿元人民币;其他金融服务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同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6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0,000万元(含存放华电财务公司保函保证金592.57万元),贷款余额0元,综合授信业务使用5,555.77万元,其他金融服务保函支付手续费0.58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与本次交易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金融服务业务 在乙方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已列入华电集团成员单位名录、且乙方已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完成新成员单位备案的主体)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存款服务业务; (2)结算服务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 (4)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2.存款服务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4.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均值。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在符合乙方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求。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控股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本协议有效期内预计其他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 6.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8亿元(含),综合授信业务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8亿元(含)。 7.责任义务 (1)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办理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5)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相关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文件资料,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信贷监管等相关材料。 (6)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8.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且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自签署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因华电财务公司原因发生资金损失情况,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各项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且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开展相关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8名,会议实到董事8名。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3位关联方董事:刘颖先生、俞舸先生、陈忠勇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王茹女士,4位独立董事骆小春先生、胡进文先生、谢磊先生、仲林林先生一致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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