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68814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1:12:10 中财网
原标题:微导纳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40040-00010号
致: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金波律师、张泽惠律师(以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2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交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21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下午14点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2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LIWEIMIN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15: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0,069,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835%(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3,705,500股,下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49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1,576,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93%。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10月2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全部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承办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1,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弃权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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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02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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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79,824,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6%;反对221,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22,9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91,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28%;反对22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2%;弃权22,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79,825,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22,9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91,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0%;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22,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2.07股票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279,909,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反对157,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75,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4%;反对157,0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08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0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79,883,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182,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50,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4%;反对182,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7%;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914,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152,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80,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0%;反对152,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6%;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919,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147,8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85,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7%;反对147,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9%;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2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957,0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110,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23,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7%;反对110,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9%;弃权2,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4,1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4,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4,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4,1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4,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845,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3,1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11,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82%;反对221,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王金波
见证律师: 张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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