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锋动力(920269):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1:16:53 中财网
原标题:杰锋动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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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17号公司205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10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4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15:00至2026年10月27日15:00。

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2,8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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