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怡 亚 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原标题:怡 亚 通: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91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10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内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5,5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5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议案经公司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13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950万元。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20万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20万元。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 3、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 5、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6、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7、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8、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9、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10、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11、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12、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13、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佰伍拾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7、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8、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9、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10、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1、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12、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3、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4、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5、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26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6日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6、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7、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8、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9.8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7.35亿元(含)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17.15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