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30134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涛涛车业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涛涛车业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涛涛车业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涛涛车业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涛涛车业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涛涛车业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7月17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7月17日,涛涛车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 8 2 2023 (三) 年 月 日,涛涛车业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8月2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年8月2日,涛涛车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2024年7月29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七)2024年7月29日,涛涛车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及本次归属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7月14日,涛涛车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份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九)2025年7月14日,涛涛车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份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6年10月28日,涛涛车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发表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涛涛车业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9月22日分派完毕。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4月30日分派完毕。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之“4、派息”的规定,在2024年前三季度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当公司发生派息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P=P-V=22.17元/股-1.50元/股-1.50元/股=19.17元/股 0 本所律师认为,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原因、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8月3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即自2026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2日。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7月29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7月29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即自2026年7月29日至2027年7月28日。 (二)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承诺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764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提供的书面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激励对象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1名激励对象在归属前均满足归属任职期限要求;预留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在归属前均满足归属任职期限要求(其中33名对象本次同时归属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或: 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764号审计2025 2022 123.23% 2025 报告,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 年度公司净利润较 2022年增长299.19%。公司2025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100% 属比例为 。 5、满足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待改进(D)、不称职(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归属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1人;拟归属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45人(其中33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也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表,73人考核结果为“优秀(A)”或“良好(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8月2日 2、预留授予日:2024年7月29日 2、归属数量(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30.03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23.40万股 3、归属人数(调整后):首次授予对象61名,预留授予对象45名 4、授予价格(调整后):19.1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授予及归属情况:
7、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授予及归属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归属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涛涛车业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代其云 负责人:颜华荣 张佳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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