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2:36:57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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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提供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
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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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
3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
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6.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
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以内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
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可在下次公司股东会上选举填4
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已经当选的董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4.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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