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2:36:58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
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实现人员、资
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相互隔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不得接受指使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公司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长负责,协助董事长加强对公司资金占用的管控,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照各自权限
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作出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
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
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
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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