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 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2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 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出售、转让、报废、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3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三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4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5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是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光盘、网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需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讨论、编制、传递、 报送、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产生以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 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6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 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7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 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8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 注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等情形,中国证监会将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9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以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向有关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7日 10 附件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1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名确认。 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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