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60088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6年 10月 28日下午 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号金台大厦 4楼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6年 10月 13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98号金台大厦4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6年10月2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补选张湧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妙可蓝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67名,代表股份 232,009,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1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924,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8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111,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69 %。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923,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7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110,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43 %。 3、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徐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41,22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2 %,徐丹女士未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441,2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2 %。 (2)关于补选张湧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2,309,66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91 %,张湧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9,496,2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529 %。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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