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 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 以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总额、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审议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 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四)审议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 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应合理适 当;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 酬;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兑现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会 议应于召开前5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或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黑北农发〔2023〕60号, 2023年9月22日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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