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2:42:06 中财网
原标题: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
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
以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总额、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审议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
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四)审议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
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应合理适
当;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
酬;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兑现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会
议应于召开前5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或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黑北农发〔2023〕60号,
2023年9月22日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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