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600643):爱建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6年10月)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4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发生本办法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总部各 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递交暂缓或豁免的 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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