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600643):爱建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2:52:08 中财网
原标题:爱建集团:爱建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强化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能,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或持股不足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其内部审计或稽核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核查。

第六条公司审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总裁报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公司各管理和业务部门、子公司和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审计部在行使职责时,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报告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例行或专项审计,协调、检查、改进和评价相关的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或细则;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组织开展对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其他专项调查和审计;
(五)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专项调查及审计;
(六)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整改工作,开展审计回访,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完成情况;(七)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起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八)完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审计事项;(九)配合司法机关、外部监管机构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检查工作;
(十)配合公司纪委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查证,根据公司反腐倡廉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反腐调查;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条线专业管理,指导、检查和改进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政策和程序;
(十三)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九条外部监管部门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子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或者监管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专职岗位。

第十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负责所在子公司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及对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检查和评价。其具体职责可参照审计部的部门职责并结合所在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设定。

第十二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在行使职权时,须向审计部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部与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掌握内部审计程序,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技术和方法;
(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正直、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岗位人员的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范畴、内容和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二级审计体制,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公司一级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一级子公司的下属公司或在公司内部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负责所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审计监督评价的内容包括财务与运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运营的效果与效率、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法律法规合同及公司制度的遵守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的内容为:
(一)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经济效益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经济责任,包括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经济责任;(六)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实施过程;
(七)子公司关、停、并、转及变更;
(八)外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有选择、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顺利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和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公司财务、业务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随时进入财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八)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审计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工作重点、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审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审批同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的交办,审计部成立项目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经公司审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小组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审计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实施审计时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的承诺书,并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运用恰当的方法,收集并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复核、整理、分析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果并拟写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给审计小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审计小组审核研究、核实、确认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或修改相关内容,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发文的形式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审计事项的发起人(如有,审计部除外),同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可参照审计部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或制定本机构的审计程序,但须将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向审计部报备。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对审计报告中的建议加以研究并在工作中落实采纳,一般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报告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后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被审计单位的总经理(或负责人)是落实整改的总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分阶段整改目标并按季检查验收;对暂时无法整改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整改,待具备条件时重新启动整改。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根据整改情况和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以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并对公司资产、声誉造成损失的行为,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通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检查、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可参照上述内容落实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审计整改和后续审计工作,同时,应定期向审计部报备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编制公司内部审计操作细则,规范内部审计和相关事项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审批程序、报告路径等,并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操作细则。

第四十条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内部审计实行经办员责任制和部门负责人审核责任制。每个项目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形成项目组,其中一人为组长。组长对该审计项目负主要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以控制其工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及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应在风险评估或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率。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后期培训,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应接受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应接受其董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部对其内部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和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岗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小组成员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将审计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对于形成重大审计结论、涉及重要案件及具有长期参考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档案的具体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
第五十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资源不足时,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公司的内部审计或提供咨询。

第十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部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奖惩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对内部审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揭发、检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并提供审计线索的,且经公司认定属实的;
(三)审计意见、建议被采纳后,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且经公司认定属实的。

第五十七条内审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经查实后,将依据公司的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或责成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内审人员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负责人负责制订与修订,并授权公司审计部进行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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