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科环境(688466):金科环境:关于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8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审慎评估本案再审相关事由,在法定期限内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环境”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山环保”)已付款项16,173,910.0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173,910.0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 207,694元,由惠山环保负担106,448元,公司负担 101,2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3,948.6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46.41元,由惠山环保负担81,822.41元,公司负担77,82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张权利,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公司退款金额有所减少。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正向影响,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关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起诉公司的《起诉状》〔(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等相关材料,中节能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总计约为人民币33,178,787.89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中节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获知中节能进一步请求金科环境赔偿利息损失405,962.92元。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判决如下:1、被告金科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驳回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公司因与中节能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4月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黔01民终6009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启动重审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中节能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惠山环保依法继承。 被告(反诉原告)金科环境对原告(反诉被告)惠山环保提起反诉。 重审一审于2024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公司提起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项目六广门污水处理厂MBR膜系统工艺包的产水量不达标的原因和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025年5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案涉MBR膜膜片间距偏小,膜片之间产生“夹泥”现象,导致有效过滤的膜面积减少,跨膜压差增大,是导致出水量低于合同约定的12万t/d的主要原因;膜片封边强度不足,交叉施工产生的杂质、杂物进入膜池在水流作用下反复冲击和刮伤膜表面,致使膜片开裂而内部进泥,造成有效过滤面积减少,是影响出水量的次要原因。 202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科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惠山环保已付款项19,310,445.6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9,310,445.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惠山环保其余的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金科环境的反诉请求; 4、诉讼费用承担情况:案件受理费207,694元,由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31元,被告金科环境负担137,6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948.6元,由反诉原告金科环境负担。因MBR膜膜片间距偏小系导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12万t/d的主要原因,金科环境垫付的鉴定费由金科环境自行承担。 (二)二审诉讼情况 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惠山环保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惠山环保向公司支付损失3,886,715.44元及洗膜费372,120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惠山环保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2024年6月4日、2025年8月1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4-025、2025-035)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黔01民终85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反诉原告金科环境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惠山环保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惠山环保已付款项16,173,910.0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173,910.0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惠山环保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 207,694元,由惠山环保负担 106,448元,公司负担101,2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3,948.6元,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46.41元,由惠山环保负担81,822.41元,公司负担77,824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张权利,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公司退款金额有所减少。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正向影响,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依法审慎评估本案再审相关事由,在法定期限内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