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603199):九华旅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3:11:53 中财网
原标题:九华旅游:九华旅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数据与公司定期报告
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工
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
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
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
可并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
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
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
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原《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
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