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688605):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2026年10月)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因所任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在该重大信息尚未披露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送标准 第一节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重大日常交易、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信息重大变更、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等类型。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 财务部门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业绩预告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部门预计公司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报告期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业绩预告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具体包括: (一)重大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相关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 50%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是指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以上第5项(提供担保)及第10项(提供财务资助)需立即报告以外,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100 超过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大日常交易事项及第(二)项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未在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的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30% 资产的 ;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7、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 5% 、持股 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1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其他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5% 司,并配合公司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若出现无法准确判断的买卖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0、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送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二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程序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24小时内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送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送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二条拟报送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送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送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送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就已报送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送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报送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送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送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送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送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汇报,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初稿。对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披露。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送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送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送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送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制度规定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送信息的二十四个小时内。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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