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中岩(002542):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ST中岩 公告编号:2026-096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场道)为原告。 3.涉案金额:62390339.17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 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于2026年10月28日收到渭南市 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 书》等文件,北京场道与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陕0502 —1— 民初8401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柴俊虎。 2.被告: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松街1号国 资办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 (二)诉讼机构情况 名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6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6日,场道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外 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城投公司签订《渭南高新区东 区绿化公园和绿化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施工合同》(下 称本案合同),约定由场道公司承建渭南高新区东区绿化公园和 绿化广场项目,合同总价为暂定金额103726726.25元,附件4 《联合体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项目款项支付到场道公司的账 户。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4.3.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 支付预付款,支付工程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本案合同专 —2— 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施工部分:工程进度(发包人、监理 现场确认)完成50%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20%(含10% 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100%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5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养护期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合同价 的80%,满两年养护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可提前支付,如与 其他条款冲突按本条执行)。” 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1.1.1条、第11.2.1条、第14.5.1条约 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于缺陷责任期24 个月届满后返还,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本案合同签订后,场道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2020 年9月5日,AB、D、E区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3日,剩 余的C区及广场东区竣工验收,至此,本案渭南项目全部通过 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缺陷责任期至2022年12月 23日届满。2023年4月3日,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渭南 高新区财政局委托出具《审核报告》,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 78125588.80元,渭南高新区财政局、城投公司、场道公司三方 均对此金额盖章、签字予以了确认。 依据本案合同,城投公司应于2019年6月16日前支付预付 款10372672.63元,但截至该日未予支付;城投公司应于2020 年1月31日前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20%即20744745.20元,但 截至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1年1 月23日前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即51863363.13元,但截至 —3— 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2年1月 23日前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但截至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 18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3日返还质量保证金 2343767.66元(工程价款的3%):城投公司应于2023年1月 23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即78125588.80元,但截至该日仅累计支 付工程款2100万元。2024年2月4日,城投公司向场道公司支 付了500万元,截至目前,城投公司仅累计支付2600万元。 2025年7月3日,城投公司出具《欠付工程款情况说明》, 明确最终审计结算金额78125588.80元,截至2025年7月,城 投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600万元,尚欠付工程款52125588.80 元。场道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回函,要求城投公司在两年内 还清欠款,每年支付不低于2606.28万元。但城投公司收到回函 后未向场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26年5月22日,场道公 司再次向城投公司发函,索要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但城投公司至 今未履行,己经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场道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 法支持场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52125588.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134750.37元,2019 年8月19日(含)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以10372672.63元为 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14834.34 元;(2)以5372672.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 年1月22日的利息129496.13元;(3)以3372672.63元为基数, 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3451.21元; (4)以137447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 年12月28日的利息487994.94元;(5)以8744745.20元为基 数,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23日的利息23982.16 元;(6)以39863363.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 2021年12月29日的利息1429074.26元;(7)以33863363.13 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的利息 87766.42元;(8)以4450047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 起至2022年12月23日的利息1499117.24元;(9)以46844238.7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的利息 126479.44元;(10)以4384423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 20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的利息17537.70元;(11)以 5712558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4 日的利息2091344.34元;(12)以52125588.80元为基数,自 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 9月4日为4223672.19元; (第1项至第2项金额暂共计62260339.17元) —5—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3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 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 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 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3月19日、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27日、2025 年8月27日、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 11月8日、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2 月11日、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6日、2026年5月12 日、2026年6月9日、2026年6月22日、2026年7月8日、 2026年7月28日、2026年8月28日、2026年8月29日、2026 年9月2日、2026年9月15日、2026年10月14日、2026年 10月22日、2026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6—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 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关于累计诉讼、 —7—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关于重大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3)、《关于重大诉 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7)、《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具体 内容请详见公告。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 自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3项,涉案金额合计 6583.37万元(含本次披露的案件),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 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 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9—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