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中岩(002542):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3:17:02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岩: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ST中岩 公告编号:2026-096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场道)为原告。

3.涉案金额:62390339.17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
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于2026年10月28日收到渭南市
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
书》等文件,北京场道与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陕0502
—1—
民初8401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柴俊虎。

2.被告: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松街1号国
资办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

(二)诉讼机构情况
名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6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6日,场道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外
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城投公司签订《渭南高新区东
区绿化公园和绿化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施工合同》(下
称本案合同),约定由场道公司承建渭南高新区东区绿化公园和
绿化广场项目,合同总价为暂定金额103726726.25元,附件4
《联合体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项目款项支付到场道公司的账
户。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4.3.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
支付预付款,支付工程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本案合同专
—2—
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施工部分:工程进度(发包人、监理
现场确认)完成50%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20%(含10%
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100%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5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养护期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暂定合同价
的80%,满两年养护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可提前支付,如与
其他条款冲突按本条执行)。”

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1.1.1条、第11.2.1条、第14.5.1条约
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于缺陷责任期24
个月届满后返还,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本案合同签订后,场道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2020
年9月5日,AB、D、E区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3日,剩
余的C区及广场东区竣工验收,至此,本案渭南项目全部通过
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缺陷责任期至2022年12月
23日届满。2023年4月3日,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渭南
高新区财政局委托出具《审核报告》,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
78125588.80元,渭南高新区财政局、城投公司、场道公司三方
均对此金额盖章、签字予以了确认。

依据本案合同,城投公司应于2019年6月16日前支付预付
款10372672.63元,但截至该日未予支付;城投公司应于2020
年1月31日前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20%即20744745.20元,但
截至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1年1
月23日前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即51863363.13元,但截至
—3—
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2年1月
23日前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但截至该日仅累计支付工程款
1800万元;城投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3日返还质量保证金
2343767.66元(工程价款的3%):城投公司应于2023年1月
23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即78125588.80元,但截至该日仅累计支
付工程款2100万元。2024年2月4日,城投公司向场道公司支
付了500万元,截至目前,城投公司仅累计支付2600万元。

2025年7月3日,城投公司出具《欠付工程款情况说明》,
明确最终审计结算金额78125588.80元,截至2025年7月,城
投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600万元,尚欠付工程款52125588.80
元。场道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回函,要求城投公司在两年内
还清欠款,每年支付不低于2606.28万元。但城投公司收到回函
后未向场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26年5月22日,场道公
司再次向城投公司发函,索要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但城投公司至
今未履行,己经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场道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
法支持场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52125588.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134750.37元,2019
年8月19日(含)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以10372672.63元为
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14834.34
元;(2)以5372672.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
年1月22日的利息129496.13元;(3)以3372672.63元为基数,
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3451.21元;
(4)以137447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
年12月28日的利息487994.94元;(5)以8744745.20元为基
数,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23日的利息23982.16
元;(6)以39863363.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
2021年12月29日的利息1429074.26元;(7)以33863363.13
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的利息
87766.42元;(8)以4450047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
起至2022年12月23日的利息1499117.24元;(9)以46844238.7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的利息
126479.44元;(10)以4384423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
20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的利息17537.70元;(11)以
5712558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4
日的利息2091344.34元;(12)以52125588.80元为基数,自
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
9月4日为4223672.19元;
(第1项至第2项金额暂共计62260339.17元)
—5—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3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
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
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
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3月19日、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27日、2025
年8月27日、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
11月8日、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2
月11日、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6日、2026年5月12
日、2026年6月9日、2026年6月22日、2026年7月8日、
2026年7月28日、2026年8月28日、2026年8月29日、2026
年9月2日、2026年9月15日、2026年10月14日、2026年
10月22日、2026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6—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
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关于累计诉讼、
—7—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关于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关于重大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3)、《关于重大诉
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7)、《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具体
内容请详见公告。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

自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3项,涉案金额合计
6583.37万元(含本次披露的案件),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 号公司收到受 / 理应诉通知 书时间/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案由受理机构涉案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12026年10月北京场道市 政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东区 城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渭南市临 渭区人民 法院6239.03已受理
小计6239.03——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的诉讼、仲裁合计2项344.34——     
—8—

序 号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知 书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受理机构涉案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合计6583.37——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
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
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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