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00273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和/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子分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年修订)》的约定“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处理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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