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002716):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支持 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 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方案等,并应当符合上市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按股东会审批确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 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 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并作为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重要依据;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查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提出独立董事津贴预案,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监督其披露情况。独立 董事津贴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与公司业绩挂钩。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予以披 露;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 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支持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财 务指标应当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安排,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 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委 员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门保存。会 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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