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002716):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 续发展及ESG相关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战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 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 括ESG战略与目标、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重大ESG风险和机遇的 识别评估等; (六)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 阅,确保ESG报告及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第四章 提案研究 第九条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按照业务职能上报工作支持机 构; (四)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 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委员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门保存。会议记录 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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