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00040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0月28日经公司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两名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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