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6年10月29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的,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办理文件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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