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60116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时间:2026年10月29日 18:32:37 中财网
原标题: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
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根据《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银监会关
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
《中共福建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九项
举措》(闽委审办〔2020〕1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兴银董事会规〔202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属于“基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
行、总行各部门。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其
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个人(以下统称审计对象),依照
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与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
价并督促改善全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
果,促进全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是: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
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
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
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
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操守。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六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本行设立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领
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协调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
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根据本行业务
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
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
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
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任职资格,按照本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执行。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
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
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
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业
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
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

第十条 总审计师
本行在总行设立总审计师,对党委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
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党委及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
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
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
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
负责。

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聘任和解聘情况应及时
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正式聘任前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一)机构设置
本行在总行设立审计部,负责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
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
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
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总行审计部内设若干专业处室,分别承
担不同业务领域的审计职责;同时,按区域设立若干审计分部,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咨询。

(二)报告与沟通
总行审计部在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总行审计部保持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有效的沟通,审计项目
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报告。

总行审计部接受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外部监管
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
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
式沟通机制,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计人员、权限及范围
第十二条 人员准入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总行审计部的职责,按监
管要求为审计部配备充足、合格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诚信正直、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严守
廉洁、保密工作纪律,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人员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
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本行应支持和保障总行审计部通过多种
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对于不再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能力或不再适合履行审计
职责的人员,应退出审计队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交流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交流机制,包括内部审计不同岗位之
间,总行审计部与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之间的
人员交流。

第十五条 总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
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
及总行各部门发布的重要公文或业务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总行
审计部。

(二)有权检查各级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及时、
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
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三)有权检查审计对象的记录、凭证、信息系统、电子数
据、技术文档等相关资料。

(四)有权制止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阻
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五)对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行为,经批准,有权对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向党委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处理和
处罚建议。

(七)有权就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
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承
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履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发起或
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八)与总行审计部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
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
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
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总行审计部应根据本行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
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
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
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每年均
应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重要风险领域进行审计覆盖。

第十九条 总行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
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
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
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
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采取现场审计与非
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
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
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
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由总行审计
部负责复议,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由总行审计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
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并发送至审
计对象,同时上报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审计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
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
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
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党委、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
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总行相关管
理部门负责协同推进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指导、检查、
督促审计对象有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为审计对象。审
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总行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总行审计部应与本行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建
立沟通机制,促进相关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总行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
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总行审计部
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除涉密事项外)外包给第三
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的压力和提升内部审计的全面性。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以下独立性原则:
(一)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关联机构;
(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
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行内部审计人
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
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审计师应建立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
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总行审计部
的专业能力。

第七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行审计部应将各子公司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每年拟定对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总行审计部应对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结合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本机构公司章程及本章程等,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内部审计
制度。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完善与总行审计部的联系和报
告制度,及时向总行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向本行总审计师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考核和问责
董事会负责建立对总行审计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总审计师
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总行审计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尽职履责情况进行评价。

本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区其他总行部
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的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总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对象考核和问责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
依据。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本行应当保障总行审计
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
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
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
程》(兴银规〔2016〕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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