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版)

时间:2026年10月29日 19:13:3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控制担保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通过保证、抵押、质
押等方式为本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的债务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担保的决策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可承受的范围
之内,相关风险与收益应相匹配。

(三)预算控制原则。担保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担保的实
施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订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单位编制担保预算;
(三)受理担保申请,组织对担保对象开展资信调查与风险
评估,建立并维护担保管理台账;
(四)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监控、档案管理及风险预警,持
续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及履约情况,及时识别并
上报代偿风险;
(五)办理反担保资产的抵质押登记、担保解除手续,妥善
保管他项权利证书及担保档案。

(六)其他应由财务部负责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担保需求,负责制定和实施
担保方案;
(二)提交真实、完整的担保申请及必要性、风险收益说明;
(三)配合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报送与跟踪检查;
(四)其他应由业务部门负责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综合部负责法律审核和风险处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
审查;
(二)核查反担保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评估及变现能力,
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法律手续;
(三)处理担保代偿、债务违约等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代偿
发生后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行使
追偿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真实性及内控执行
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二)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内控缺
陷进行整改落实。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角度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审查,报请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组织履行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担保预算
第九条公司应编制担保预算,编写预算报告。担保预算编
报范围包括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预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需求、担保余额、被担保对象、担保原因、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条担保预算指标履行审批程序下达后,原则上当年不
再增加。确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担保额度必须增加的,需经有
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严禁规避审批、擅自办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核查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
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
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是指
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非融资担保
是指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

第十九条涉及担保的合同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对未直接持股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提
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基金的单位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公
司股东会审批后,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
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对参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确因合资协议约定或经营发展需提供担保的,须严格按照
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应要求参股的其
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法人
单位净资产的40%。公司总担保额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对金融企业和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
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
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须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提供担保和接受反担保时,法律规定应办理抵
押或质押等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第二十六条担保申请由需求单位提前向财务部提交,申请
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理由、利益和风险分析;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三)主债务情况、担保类型、期限、协议主要条款;
(四)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资金权属及价值证明;
(六)被担保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七)被担保人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和综合部联合开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
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会同综合部编制对外担保具体实施方
案,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财务部负责督促反担
保人办理反担保的设立登记手续,保管反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
以及反担保设立的他项权利凭证;综合部定期核查反担保人的
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状况,确保反担保安
全有效。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合同的签署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
制度,合同签署后综合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
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跟踪管理机制。

(一)公司财务部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
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担保事项管理台账,详细记录
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主债权期限、反担保措施及
履行情况等要素。

(二)在担保期间内,财务部应当会同担保申请单位、综合
部持续跟踪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资信水平及
偿债能力变化,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
不利事项。对于重大对外担保项目,应当建立月度监测机制,
形成书面监测记录,并按季度与债权人核对担保余额及相关信
息。

(三)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批文
件、财务凭证及相关往来函件等资料,确保担保档案的完整、
真实与安全,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四)财务部负责编制季度担保情况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
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审计部每半年对担保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审计委
员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对外担保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
在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人出现债务违约、重大诉讼仲裁、主
要资产被查封冻结、资不抵债或拟进行破产清算等可能触发担
保代偿风险的异常情况,财务部应立即形成书面说明并上报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研判是否构成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履行代偿义务后,应立
即成立由公司财务部、综合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
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向被担保人及相关责任方行
使追偿权;同时应依法对反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处置措
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并保留对相关责任
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对外担保责任解除或终止后,财务部应及时办
理担保登记注销手续;同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每半年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风险状况
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逾期担保及担保风险敞口等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限期
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的内控有效性,定期审阅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监测报
告,监督评估担保业务的合规性与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并就
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内控审计等相关事宜,与会
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担保风险
显著上升或出现违规担保等异常情况时,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采取暂停新增担保、追加反担保或
启动追偿程序等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常态化核查机制,每
年度至少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担保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核
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未履行审议程序
的担保事项。核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确保担保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生效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会议决议情况、担保对象及其与公司关联关系、担保
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总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反担保措施(如有)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条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若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
后15个交易日内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以及
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依规披露相关
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
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中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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