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数码(920229):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229 证券简称:世纪数码 公告编号:2026-094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股东回报义务,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考量当前经营发展状况与未来现金流安排,在保障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定了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10月 29日披露的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66,616,712.3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71,394,048.37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5,99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4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0,235,6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2023-2025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20,004,000.00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7.34%,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10月 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琳、鲍海山就《关于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维护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经营计划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按以下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应由董事会提出单项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发表意见。其中,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及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以及公司于 2026年 9月 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划及承诺进行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规划及承诺正在履行中。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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