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数码(9202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数码”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世纪数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 6月 1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年 7月 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30号);2026年 9月 1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985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9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6年 9月 9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2,37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3,661,625.4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708,374.5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9月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E10751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年 10月 21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16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855,5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4,54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780,959.10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10月 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E10755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8.93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 5月 29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至 2026年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573.62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730.55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730.55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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