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美盈森(002303):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29日 19:37:47 中财网
原标题: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51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盈森”)、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9,5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29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6年9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剂担保额度及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方面,在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被担保方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对部分子公司调剂及新增担保额度。调剂及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4,5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调剂及新增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1日、2026年9月22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剂担保额度及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重庆美盈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分别申请融资额度15,000万元、3,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6年10月28日在深圳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分别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60000011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303202600000024)的签署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东莞美芯龙、佛山美盈森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申请融资额度10,000万元、8,000万元、3,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6年10月28日在深圳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YS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XL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FSMYS01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 方被担保 方股东会 审批额 度(万 元)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保方的担 保余额 (万元)本次担 保前剩 余额度 (万元)本次担 保金额 (万元)本次担保后 对被担保方 的担保余额 (万元)本次担 保后剩 余额度 (万元)
公司苏州美 盈森60,00047,00013,00015,00047,000(注)13,000
公司重庆美 盈森30,00017,00013,0003,00020,00010,000
公司东莞美 盈森50,00028,60021,40010,00038,60011,400
公司东莞美 芯龙100,00020,00080,0008,00028,00072,000
公司佛山美 盈森20,00010,5009,5003,00013,5006,500
注:根据公司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600000116)的约定,经保证人、债权人确认同意,截至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签订的编号为CD89162026800220、
CD89162026800240、CD89162026800287的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余额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故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仍为47,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29,831.1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130,086.94144,998.62
负债总额(万元)89,109.18100,626.93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7,498.6313,478.64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87,260.3695,382.38
净资产(万元)40,977.7644,371.69
资产负债率68.50%69.40%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70,486.9159,417.04
利润总额(万元)8,689.033,779.05
净利润(万元)7,737.083,393.93
4、诚信状况: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3月4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安大道南段5号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63,350.9864,727.46
负债总额(万元)26,591.1528,030.60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6,190.905,009.86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25,808.3923,840.58
净资产(万元)36,759.8336,696.86
资产负债率41.97%43.31%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19,492.8715,551.55
利润总额(万元)2,043.522,233.40
净利润(万元)1,667.901,852.77
4、诚信状况: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1月4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67,500.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盈森100%股权,东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209,094.08221,140.79
负债总额(万元)126,153.10136,612.45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12,974.358,721.21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123,434.57134,398.90
净资产(万元)82,940.9884,528.34
资产负债率60.33%61.78%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75,263.9053,701.04
利润总额(万元)341.041,596.15
净利润(万元)401.491,587.36
4、诚信状况: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王治军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号1号楼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隐藏信息防伪技术的开发,高新材料的研发,无线射频标签、导热界面材料、电磁屏蔽吸波产品的生产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特种标签材质的精密模切,智能卡终端读写设备的开发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标签和精密模切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劳保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芯龙100%股权,东莞美芯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21,890.7151,842.42
负债总额(万元)14,971.8639,423.75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2,001.785,771.02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14,777.0835,712.86
净资产(万元)6,918.8612,418.67
资产负债率68.39%76.05%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17,112.9124,559.45
利润总额(万元)3,508.496,357.48
净利润(万元)2,986.965,499.81
4、诚信状况:东莞美芯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7年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喜路12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包装服务;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佛山美盈森100%股权。佛山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56,090.7561,989.67
负债总额(万元)28,213.5434,240.74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3,612.426,680.12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27,946.3430,883.25
净资产(万元)27,877.2127,748.93
资产负债率50.30%55.24%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23,614.5414,790.16
利润总额(万元)153.04-122.69
净利润(万元)169.86-128.28
4、诚信状况:佛山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600000116)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2、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1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伍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除了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其他
经保证人、债权人确认同意,截至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签订的编号为CD89162026800220、CD89162026800240、CD89162026800287的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余额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303202600000024)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6092000001971)。

2、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0月31日至2027年9月15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叁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除了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YS01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6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北站授信字(2026)第DGMYS01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XL01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6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北站授信字(2026)第DGMXL01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FSMYS01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6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北站授信字(2026)第FSMYS01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3日、2026年8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调剂担保额度及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28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2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92%。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5,13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9.30%。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600000116);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303202600000024);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YS01号];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DGMXL01号];
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北站授信(保证)字(2026)第FSMYS01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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