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92002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相关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展。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投资产品应当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且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以及按照规定进行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专项用途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客户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除按照规定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外,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或者从事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必须以本公司或者该子公司名义办理,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者其他主体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开展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 (二)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六)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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