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00098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2288 传真:021-3886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715号 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工科技2026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6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华工科技的股票,与华工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6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6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华工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华工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10月17日,公司公告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10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华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武国资改革〔2026〕5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30名变更为926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不变。 经核查,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华工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6]第2-00431号”《审计报告》和“大信审字[2026]第2-0046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92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52.0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26名激励对象授予9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吴碧玉: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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