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兰股份(600854):春兰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30日 00:40:16 中财网
原标题:春兰股份:春兰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10月13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10月14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29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9日14:00在春兰电子商务大楼(江苏省泰州市迎宾路91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徐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4,20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8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 168,720,278
共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48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94
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483,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
其中,第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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